
國際柔道聯合會裁判與競賽規則(2024 年 12 月 3 日版)
目錄
1. 裁判 — 文 化 、 曆 史 和 原 則 3
2. 第 一 條 裁 判 與 官 員 資 質 及 職 責 6
3. 第二條 裁 判著 裝 、 賽 前 準備 及執裁要求 8
4. 第 三 條 非 執 裁 裁 判 的職 責 9
5. 第 四 條 裁 判 執 裁 手 勢 10
6. 第 五 條 有 效 比 賽 區 域 2 6
7. 第六條 比賽 時間 27
8. 第七條 壓制技 的 分 標 准 27
9. 第 八 條 與 時 間 結 束 信 號 重 合 的技 術 2 8
10. 第九條 比 賽 開 始 ( H a j i m e ) 29
11. 第十條 從 立 技 到 寢 技 與 從 寢 技 到 立 技 的 轉 換 3 1
12. 第 十 一 條 暫 停 的 應 用 ( M a t t e ) 38
13. 第 十 二 條 原 姿 勢 暫 停 ( S o n o - m a m a ! - 寢 技 繼 續 ( Y o s h i !)..........................................................................................................................................................................................................................................................................................................................................................................................................................................................................................................................................................................................................................................................................................................................................................................................................................................................................................................................................................................................................................................................................................................4 1
14. 第 十 三 條 比 賽 結 束 ( S o r e - m a d e ) 4 2
15. 第 十 四 條 一 本 ( I p p o n ) 47
16. 第十五條 技有 ( W a z a - a r i ) 與有效 ( Y u k o ) 5 0
17. 第十六條 兩 個 技 有 合 並 為 一 本 53
18. 第十七條 壓制技的定義(Osae-komi-waza) 53
19. 第十八條 禁 止 動 作 與 處 罰 58
20. 第十九條 缺 席與 棄權 80
21. 第 二 十 條 受 傷 、 患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81
22. 第二十一條 本 裁 判 規 則 未 涵 蓋 的 情 形 85
23. 國 際 柔 聯 裁 判 規 則 修 正案 報 告 2025 1 0 2
24. 國 際 柔 道 聯 合 會 - 官 方 詞 匯 1 1 5
裁判—文化、歷史和原則
嘉納治五郎(Jigoro Kano)於 19 世紀末創立了名為“柔道”的新型柔術流派。與其 他“流”(Ryu,日語“流派”之意)的柔術不同,柔道雖同樣追求高效技術的運用,核 心目標卻截然不同——其“人與社會的進步”的宗旨,正是通過武術訓練實現身心、 智力及道德全面教育的途徑。
柔道是源自柔術的唯一武道,其特點在於實戰訓練時必須抓住對手,因此招式既豐 富又細膩且富有智慧。傳統柔術注重“不傷自身即可制服對方”,對練時不允許真正 對抗;而嘉納治五郎則創造了全新的訓練體系,使學員能夠充分施展技巧,同時保 障安全。只有當對手被徹底控制倒地或主動認輸時,才會判定“一本”(Ippon)得 分。除了針對肘關節的動作要留給對方投降機會,其他技術都要求連貫流暢、不強 行發力。其中,對摔倒角度、衝擊力度以及動作速度的精准掌控,是實現完美投技 的關鍵。
柔道比賽的唯一目標是取得“一本”,其餘得分僅在可以累計為一本時有效。賽事規 則和裁判標準不斷更新完善。柔道作為武術,在激烈競爭中成為國際奧會正式項 目,如今已高度規範化,強調以“完美技術”獲勝。這一規則源自武士對決傳統,也 要求裁判深入理解比賽本質,準確判罰。
柔道規則與文化補充
柔道的判定得分包括:一本(Ippon)、技有(Waza-ari)與有效(Yuko)。
在國際柔道聯合會(IJF)組織的賽事框架內及職責管轄範圍內,柔道運動員若出現 任何違反《國際柔道聯合會道德準則》所界定“柔道精神”的行為,裁判員有權對其
作出即時制裁。在比賽場地內,“違背柔道精神”的行為具體包括:
- 故意攻擊、或試圖攻擊對手身體,以及傷害自身的行為。
- 在對抗中使用禁用技術、危險動作,或攜帶硬物上場。
- 拒絕執行裁判員或賽事組織者的指令(例如比賽結束後拒不離開場地)。
- 以言語或手勢侮辱對手、裁判、教練、組織者、觀眾及其他在場人員。
- 以任何形式推廣不符合 IJF 規則的商業品牌,或傳播政治、宗教及其他非賽事相 關主張。
- 做出與比賽無關、且可能在社交網路上傳播的行為。
- 違反《國際柔道聯合會規則》(參考:SOR—附錄 C—柔道服規則),擅自修改柔 道服的技術規格。
柔道的處罰規則如下:
根據行為嚴重程度,運動員若出現危及自身或對手健康、拒絕參賽、妨礙比賽公平 進行、擅自離開比賽區域等情況,將被處以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失格)。所有“違 背柔道精神”的行為,均必須依法做出處罰。比賽的獲勝方,要麼是憑藉 “最佳技 術” 取勝,要麼是因對手被判處 “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無論是技術 違規還是違背柔道精神所致而獲勝。
從文化層面而言,柔道的內涵遠不止奧運賽事所呈現的形態,它雖仍是一門武術, 卻早已超越運動本身的範疇。講道館(Kodokan)體系內的各類技術,均屬於柔道 的核心遺產,必須始終作為傳承內容教授。
此外,“活法(Kappo,即柔道急救技法)” 是一套包含頸部急救與關節復位的專門 技法:約四十年前,所有柔道教練與裁判均掌握並會使用這一技法,但如今部分國 家已禁止其在賽場使用。儘管該技法的 “賽場應用” 被限制,但其承載的知識仍是 柔道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遺忘。需要說明的是,在 IJF 世 界柔道巡迴賽中,明確禁止裁判員使用 “活法” 技術。
裁判始終是柔道身心修養、文化傳承與哲學內涵的守護者。

凡需在國際柔道聯合會(以下簡稱“IJF”)世界柔道巡迴賽,及其他經 IJF 執行委員 會核准舉辦的賽事中擔任裁判者,須持有 IJF 國際裁判資格,且在本國及所屬洲際 處於現役註冊狀態。IJF 裁判委員會負責為 IJF 賽事及其他經 IJF 執行委員會核准的 賽事遴選裁判,遴選依據包括:
凡參與 IJF 官方日程所列洲際或國際賽事的裁判,均須持有有效的 IJF 裁判認證卡; 各國(地區)聯合會須在 Judobase 系統中為參賽裁判完成註冊登記。
年齡要求:洲際裁判資格考試考生須為考試當年 25-45 周歲;國際裁判資格考試考
生須為考試當年 30-50 周歲。
2025-2028 奧運週期內,所有參與 IJF 世界錦標賽的裁判,出生年份不得早於 1973 年(即年齡不超過 55 周歲);針對頂級裁判的特殊情況,須經 IJF 執行委員會審 批。 包括:
-IJF 裁判排名表。
-賽事級別。
-賽事舉辦時段(如奧運資格賽期間或非資格賽期間)。
-裁判的職業發展階段。
單場比賽的執裁裁判,須與場上兩名運動員國籍均不同;該原則同樣適用於團體 賽。 在各體重級別賽事分配至不同場地前,需先將選定裁判分配至對應場地,單場比 賽的 具體裁判分配由 IJF 競賽軟體執行。裁判分配須在確保國籍中立的基礎上,保 證各 場地裁判的執裁場次大致均等;符合上述要求後,分配過程須以完全隨機的方
式進行。
當日預賽階段表現最優的裁判,將被遴選至決賽階段執裁。賽事結束後,每位裁判 將獲得一份評價(含評分),該評分將納入 IJF 裁判排名體系。
凡擔任以下職務者,均不得在 IJF 或洲際柔道聯盟組織的賽事中擔任執裁工作:各 國(地區)柔道協會會長、國家(地區)代表隊教練、隨隊醫生及官方工作人員、 裁判委員會主任,以及負責裁判遴選與評價的人員。
例外情況:各國(地區)柔道協會裁判委員會主任,可在青少年及青年洲際杯賽 事, 以及除洲際錦標賽以外的其他洲際賽事中執裁。
裁判需在技術人員協助計時記分的情況下完成執裁和文書工作。 賽事當地組委會 須為每個比賽場地配備兩名經驗豐富的競賽技術人員,專門負責計時記分工作。
在每站 IJF 世界柔道巡迴賽中,均會指派 IJF 裁判監督官員,其核心職責為確保所有 執裁判決準確無誤。場上裁判須配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該設備需與 IJF 裁判監督的 技術控制台相連。
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可在專屬觀賽區域通過視頻輔助重播系統介入比賽,且 可通過耳機與場上裁判直接溝通。具體操作流程詳見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裁判須穿著經 IJF 核准的制服,不得佩戴頭巾、宗教飾品及花哨首飾。賽前準備工 作
-熟悉該場地用於示意比賽結束的銅鑼聲或其他信號方式,並明確醫療台位置。
-確認對講機及耳機設備功能正常。
-確認競賽區域地面清潔、狀態完好,且柔道墊拼接處無縫隙。
-確認觀眾、輔助人員及攝影師的位置不會對運動員造成干擾,且無受傷隱患。
-確認賽前所有事項均準備就緒(包括競賽區域、設備、運動員服裝、衛生狀況、 技術人員到位情況等)。
-確認備有相關表單影本(含《教練停止臨場指揮表》及第十八條規定的《直接 取 消比賽資格表》)。
-通常需在比賽區內站位執裁。
-主持比賽進程、作出判決,並確保判決結果被準確記錄。
-特殊情況下(如雙方運動員處於寢技狀態且面朝場外時),可在安全區域觀察運動 員動作。
執裁時,身著藍色柔道服的運動員需位於裁判左手側,身著白色柔道服的運動員需 位於裁判右手側。
非當場執裁裁判須在技術台就座,等候下一場任務指派。無論何種情況,均需隨時 準備應對賽事期間可能出現的突發狀況(例如:若記分板出現記錄錯誤,須及時提 醒 IJF 裁判監督)。
當運動員需離開比賽場地更換服裝,或場上裁判判定運動員因特殊原因須在比賽開 始後臨時離開競賽區(該情況需經特別授權)時,該場地未執裁的其他裁判人員須 負責陪同該運動員,確保過程中無異常情況發生。若該場地裁判與運動員性別不一 致,則由裁判長或裁判監督指派一名官方工作人員負責陪同。

裁判在做出下列判定動作時,須同步做出下圖所示手勢。做出手勢時,須保持該手 勢 3 至 5 秒,以確保得分判定能被 IJF 裁判長、裁判監督及計時記分人員清晰識 別。


比賽開始或結束 一本(Ippon)裁判單臂高舉過頭,
掌心朝向前(記分屏顯示“Ippon” 100 分)。

技有(記分屏顯示“Waza-ari ” 10 分):裁判員需將一側手臂側舉至與肩同高,手掌朝下。完整 手勢:應以手臂橫劃過胸部為起始動作,接著向側面劃動至上述(側舉與肩同高、手掌朝下)結 束位置。需注意的是,裁判員在轉身移動過程中,必須始終將運動員保持在視野範圍內。

兩個技有(Waza-ari)合併為一本(Ippon,日文表述:Waza-ari-awasete-Ippon,記分屏顯 示 “Ippon” 100 分):裁判需先做出技有(Waza-ari)手勢,隨後再做出一本(Ippon)手勢。

有效(記分板顯示 Yuko,1 分):裁判員側舉單臂,手掌朝下,與身體呈 45 度角。Yuko 得分手 勢要求:手臂需先橫過胸前,再擺至體側的正確位置。

開始壓制技(Osaekomi!):裁判俯身面向倒地運動員,單臂前伸下壓,掌心朝下。裁判必須 確。 認計時記分員已開始計時後,方可收回手勢、恢復站姿,繼續掌控比賽。

壓技解脫(Toketa!):裁判俯身面向倒地運動員,單臂前伸、指尖朝前、拇指朝上,同時由右至 左快速揮動 2-3 次。裁判必須確認計時記分員已準確停止壓技計時。

比賽暫停(Mate!):單臂前舉至與肩同高,大致與柔道墊保持平行,手掌平攤(指尖朝上),面 向計時記分及競賽技術人員。

原姿勢暫停(Sono-mama!):裁判俯身向前,雙手分別觸碰對陣雙方運動員。寢技繼續
(Yoshi,繼續!或重新開始!):裁判雙手分別緊貼對陣雙方運動員,並向其施加輕微壓力。

起立(返回比賽起始位置):裁判雙臂向需示意的運動員伸出,掌心朝上、與柔道墊地面平行, 同時雙手以數釐米間距由下往上移動 2-3 次。裁判必須確保運動員能清晰看清手勢。

取消已作出判決(用於撤銷已作出的判決):裁判用一隻手重複剛作出的判決手勢,同時另一隻手 高舉過頭,由右至左揮動 2-3 次。撤銷已作出的判決時(無論原判決為得分或處罰),無需發出 任何口令。需作出更正的新手勢時,應在取消判決手勢後立即打出;若情況允許,裁判需在雙方 運動員可視範圍內完成取消判決手勢。

無效(雙方運動員投技均未得分):裁判需將一隻手高舉過頭、手掌與頭部平行,由右至左揮動
2-3 次,過程中無需發出任何口令。

宣告勝方(Kachi):宣告獲勝方時,裁判需與雙方運動員先返回比賽起始位置;隨後裁判向前邁 步(先左腳、後右腳),單臂舉至肩部以上、掌心朝內,指向獲勝運動員;動作完成後再向後退步
(先右腳、後左腳),回到比賽起始位置。

呼叫醫生:裁判面向醫療台,單臂(掌心朝上)從醫療台方向朝受傷運動員揮動。

立技中的處罰判定:在立技階段需給予處罰時,裁判員應先喊“Mate!”暫停比賽(依據第 11
條),待運動員返回起始位置後,須轉向被處罰運動員(身體轉 45 度)並執行處罰。
指導/取消資格處罰:裁判員需從握拳狀態中伸出食指,指向被處罰的運動員。寢技中的處罰判 定:參照第 17 條執行。
雙方均被判罰的情況:裁判員需做出對應處罰手勢,並交替指向兩名運動員(左手指左側運動 員,右手指右側運動員)。

“不進攻”違規處罰:裁判員應將兩前臂舉至胸部高度,向前環繞一周後握拳、伸出食指,指向被 處罰運動員。

虛假進攻(False-attck):雙臂前伸、雙手握拳,隨即做雙手下拉動作。

整理柔道服:指示運動員整理柔道衣,需以“左手在上、右手在下、掌心朝內”的姿勢在腰帶高度 交疊雙手.

整理頭髮時,也可採用單手握拳、小指緊貼髮際的方式示意。

未整理柔道衣或頭髮的處罰:運動員若未在比賽暫停至重啟的間隔內整理柔道衣或頭髮,處罰流 程如下:先緊握拳頭、伸出食指指向被處罰運動員並宣告口令,隨後以“左手上、右手下、掌心朝 內”的姿勢在腰帶高度交疊雙手,做出整理示意;未整理頭髮的情況按相同程式執行,並展示對應 手勢。

選手踏出比賽區的處罰

抓腿處罰

採用一側交叉抓握的處罰 遮擋衣襟阻擋對手採用握把而受的處罰

單手阻擋對手的處罰 雙手阻擋對手的處罰

不抓握的處罰

手指伸進袖子裡的懲罰

手槍式握把的懲罰
如得分方不明,裁判應指向藍方或白方起始位置,以明確得分或受罰者。
若需出示處罰手勢,鬚根據具體違規行為執行(詳見第 18 條——《禁止行為及處 罰規定》)。相關手勢可查閱此連結:www.ijf.org/news/show/refereeing-the-
(新增手勢說明)
因“雙手/雙肘先觸地”被判“技有得分(Waza-ari)”及“指導(Shido)”:向得分運 動員宣告“有效得分”後,裁判需向受罰運動員方向轉動約 45°,同時後退一步,此 時雙臂需彎曲 90°、與道場(tatami)平行,雙手握拳;恢復站姿後,用食指指向 受“指導”處罰的運動員。該規則修訂判為“有效(Yuko)得分” 及 取消 “指導”。

因“反背負投(Reverse seoi-nage)”被判“指導(Shido)”:裁判向受罰運動員方 向轉動約 45°,雙手握拳並置於身體一側胸前,隨後輕微轉動軀幹(模擬該技術動 作的起始姿態)。
2024 年 12 月:於伊斯坦布爾 IJF 技術研討會正式宣佈規則修正。該技術僅限 18 周 歲以上選手使用,青少年賽事中若使用此技術,將判定為“指導”違規。

因“整理頭髮”被判“指導(Shido)”:裁判向受罰運動員方向轉動約 45°,單手握 拳,以小指一側貼靠同側太陽穴(與整理頭髮手勢一致)。

若比賽預計長時間中斷,示意運動員返回起始位置:裁判需用手掌向上的張開手 勢, 朝起始位置方向示意。

比賽應在比賽區(Contest Area)內進行。若任何一方運動員的部分身體仍接觸比 賽區,且動作起始於比賽區內,則所有動作均有效,比賽可繼續進行(不暫停)。 雙方運動員均離開比賽區後,此後使用的任何新技術均不予認可。
a) 只要投技或反攻動作連續且未中斷,並且發生在比賽區相鄰區域、安全區範圍不 超過 2 米,無論選手是否離開比賽區,都可以計入得分。
b) 寢技動作(包括壓制技、關節技和絞技)只要在比賽區內開始,即使選手離開比 賽區,只要動作持續且已有效控制對手,比賽可以繼續進行。
c) 在比賽區外,只要投技在靠近比賽區且沒有超出安全區 2 米內完成,並且其中一 方選手馬上連續使用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且動作持續推進,這些寢技都算有效。 如果雙方在寢技過程中移到比賽區外,受技方在被控制時如果沒有間斷地反擊,也 同樣視為有效。

d) 若寢技發生在比賽區外且運動員已超出安全區,裁判無法當場宣告暫停時,應諮 詢國際柔聯(IJF)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根據其意見處理並作出判決。
比賽開始後,運動員經場上裁判許可,可離開競賽區域。允許運動員因柔道衣、T
恤等裝備破損或髒汙,離開競賽區域進行更換;同樣,在發生意需接受醫療救治 時,同樣允許離開競賽區域;醫療處理可在場地外、場地周邊或醫療設備旁進行, 且必須由該場地的另一名裁判陪同運動員前往處理(詳見第 3 條)。
1. 比賽時長及相關文書工作需依據競賽規則確定。所有國際柔聯(IJF)賽事的時 長規定如下:
- 成年男子組、成年女子組/團體賽:常規比賽時間 4 分鐘。
- 21 歲以下青年男子組、青年女子組/團體賽:常規比賽時間 4 分鐘。
- 18 歲以下少年男子組、少年女子組/團體賽:常規比賽時間 4 分鐘。
建議各國家協會舉辦的成年組、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賽事,均遵守上述比賽時長規 定。
2. 每位運動員在兩場比賽之間均享有 10 分鐘的休息權利。根據場地佈局情況,國 際柔聯(IJF)特設委員會可適當延長休息時間。
a) 一本(Ippon):20 秒
b) 技有 (Waza-ari):10 秒及以上、不足 20 秒(10-19 秒)
c) 有效 (Yuko):5 秒及以上、不足 10 秒(5-9 秒)
-技術動作的任何直接效果,最遲在有效比賽時間的最後 1 秒啟動,即視為有效。
-若投技動作與時間結束信號同時發生,且裁判、國際柔聯(IJF)裁判長或國際柔 聯(IJF)裁判監督判定該技術未產生即時效果,則裁判應宣告比賽結束,且不給予 得分。
-即使裁判尚未宣告比賽結束,凡在表明比賽時間已到的信號發出後實施的任何技 術動作,均視為無效。
-若壓制技在常規比賽時間內(非金分加時賽)啟動,且剩餘時間不足以完成完整 壓制技,則比賽時間應延長至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時,由裁判宣告比賽結束:
- 壓制技達到“一本”(或同等效果、“有效”“技有”)標準。
- 壓技被對手解脫。 延長時間內,被壓制的運動員可使用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進行反擊,該延長時間
(金分加時賽)將持續至出現“一本”(或同等效果),或裁判宣告比賽結束。

1. 場上裁判應在兩名運動員到達比賽區前就位,隨時準備啟動比賽。在個人賽時,
裁判應站在距離運動員起始線 2 米處的場地中央,面向計時記分台;而在團體賽, 每場開賽前需根據流程組織雙方隊伍完成行禮儀式。
a) 場上裁判站在與個人賽相同的起始位置,依其指令,兩隊進入場地並站在所屬 側, 按抽籤確定的比賽級別順序,在比賽區外側面對面列隊。
比賽指定的三名裁判,需在賽事中依次連續執裁兩場比賽。若某場比賽因缺少 1-2 名運動員而取消,最後一名裁判僅執裁一場或無需執裁;若兩隊戰平,最後一場比 賽的裁判需留在場上,執裁金分加時賽。
b) 裁判發出指令後,兩隊前進至場地起始位置。
c) 裁判雙臂平行前伸、掌心朝前立起,指揮兩隊轉向計時記分台,同時下達行禮口 令,示意兩隊所有運動員同步行禮(裁判無需行禮)。
d) 隨後,裁判雙臂彎成直角、前臂向上、掌心相對,以“相互面對面(Otagai- ni)”
口令指令兩隊再次轉向面對面,再以行禮口令要求兩隊完成面對面行禮。
e) 行禮儀式結束後,兩隊沿進場路線退場;各隊第一場比賽的運動員,需留在競賽 區域外側邊緣的中央位置等候。每場比賽的運動員,均須按個人賽行禮流程完成禮 儀。
f) 若該團體賽最後一場結束後,兩隊勝場數持平,裁判需指令兩隊按 a)、b)流程進 場,等候金分加時賽抽籤。抽籤結果確定後,抽中的運動員留在場上進行金分加時 賽,其餘團體賽運動員退場。
g) 該團體賽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裁判需指令兩隊按 a)、b)流程再次進場,宣佈 獲勝方。行禮流程需要按照比賽開始時的順序倒序進行:首先相互行禮,最後再向 計時記分台行禮。
2. 運動員進出比賽區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行禮,該禮儀不做強制要求。兩名運動員進 入比賽場地時,需同步走到比賽區入口位置;比賽開始前,雙方運動員不得相互握 手。
3. 運動員應走到比賽區邊緣中央的安全區位置,根據比賽對陣表確定對應的場側站 位(穿白色柔道衣的運動員站于場上裁判右側,穿藍色柔道衣的運動員站于場上裁 判左側),保持站姿。待場上裁判示意後,兩名運動員需同步前進至各自起始位 置, 同時以左腳向前邁一步的動作相互行禮。比賽結束、場上裁判宣告結果後,兩 名運 動員應同步以右腳向後退一步,再相互行禮。若運動員未行禮或行禮方式不正 確, 場上裁判需指導其完成規範行禮——規範行禮至關重要。
4. 比賽需從兩名運動員的站立姿勢開始,待運動員正確穿著柔道衣、將腰帶在腰髖 骨上方綁緊後,裁判方可下達比賽開始口令。在比賽暫停後重新開始前,兩名運動 員需要迅速整理好柔道服和頭髮。
5. 若出現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經認證的醫生可要求裁判員暫停比賽。
6. 掉落至榻榻米上的物品,必須由裁判負責收集與交接;必要時,裁判需聯合國際 柔道聯合會(IJF)裁判委員會,共同判定物品的質地屬性。
7. 所有年齡組賽事均允許使用講道館分類的柔道技術。其中,成年及青年賽事可完 整使用該分類技術,但少年賽事中,部分技術需按規定處罰(詳見第十八條)。此 外, 部分講道館分類的柔道技術在國際柔道聯合會(IJF)賽事中明確禁止使用(如 河津 掛、蟹挾、胴絞、足緘,詳見第十八條)。
1. 立技(Tachi-waza)轉寢技(Ne-waza)的有效性:當施技者(Tori)或 受技者(Uke)發起真實攻擊或反擊,並隨後試圖使用壓制技(Osaekomi- waza)、絞技(Shime-waza)或關節技(Kansetsu-waza)時,該轉換被視 為有效。
2. 立技的定義:雙方運動員均處於站立姿勢,且未處於以下任何一種寢技姿 勢時(見下方圖示),即為立技。
3. 投技末期的腰帶下抓握規則:若對手已處於寢技狀態,在投技末期抓握其 腰帶下方是允許的。若投技動作被中斷,此時的腰帶下抓握則視為寢技動作。
4. 特定技術的例外情況:對於“外卷込(Soto-makikomi)接後袈裟固
(Ushiro-kesa-gatame)” 或 “裹固(Ura-gatame)”等類似技術動作,在 其 投技末期抓握腰帶下方是允許的;但抓握腰帶下方並將其作為投技核心發力 點的行為,不被允許。
5. 禁止性規定:運動員仍不得通過抓握對手腰帶下方來完成投技。


當兩名運動員均雙膝著地時,應判定為寢技姿勢(圖 10.1)。

若兩名運動員失去身體接觸,且已無繼續完成動作的可能性,裁判應立即喊停(圖 10.2)。

當藍方運動員以腹部接觸地面的方式進行比賽時,應認定其處在寢技狀態。(圖 10.3)。

若處於立技姿勢的運動員(白方)對對方保持抓握控制,則即便另一方運動員(藍方)雙膝著 地,仍判定為立技姿勢,需適用立技規則。
但若白方或藍方運動員未立即發起進攻,裁判應喊暫停;且此時跪地的運動員(藍方)不得用手 臂抓握腿部進行防禦,若出現此類行為,需予以指導並處罰(圖 10.4)。

若雙方處於圖中所示姿勢(圖 10.5)藍方運動員雙肘及雙膝均著地,則白方運動員僅可轉換使用 寢技的技術動作,此時使用投技不計得分。
若雙方處於下列各圖所示姿勢(見圖 10.6-10.8),則膝部著地的運動員(藍方)不得用手或手臂 抓握白方腿部以防禦投技;若出現此類行為,需予以指導的處罰。


1. 若運動員依據本節規則完成相應動作,可從立技轉換為寢技。但若該技術動作未形成連續銜 接,裁判應立即喊暫停,並令雙方運動員從立技姿勢重新開始比賽。
2. 允許從立技轉換至寢技的情形:
a) 當一名運動員倒地,且未產生得分、或僅獲得“有效”“技有”等級得分時,雙方運動員中任意一 方均可不受干擾地繼續發起寢技進攻。
示例:在下圖(10.9-10.11)所示姿勢中,施技方在發起具有真實意圖的攻擊後,可繼續銜接進 入寢 技階段。

示例:在下圖(10.12-10.14)所示姿勢中,施技方可使用投技技術;且在發起具有真實意圖的進 攻或反攻後,可繼續銜接使用關節技、絞技或壓制技(相關動作未在圖中顯示)。

b) 除本文已明確涵蓋的情形外,當一名運動員出現摔倒或即將摔倒的狀態時,另一方運動員可利 用對手的失衡姿勢銜接進入寢技。
例外情況:
-若一方運動員以不符合上述規則的方式將對手拉入寢技,且對手未順勢利用該動作繼續銜接寢 技,則裁判應立即喊停(Matel),並對違反第十八條裁判規則的運動員予以指導處罰(Shido)。 反之,若對手順勢利用施技方(Tori)的動作銜接進入寢技,則允許該寢技動作繼續進行。
-若兩名運動員均處於無危險狀態,無論是否保持把位抓握,均可從寢技轉換為立技。當雙方均站 立起身時,無論此時身體處於何種位置,均可繼續比賽。允許在寢技中使用肩三角抓握(即通過 雙臂控制抓握對手頸部及一側肩部)(圖 10.15)。
-若肩三角抓握用於從寢技開始轉換至立技,或在立技狀態下直接使用肩三角抓握,則需在條件允
許時立即喊停(圖 10.16)。若在立技狀態下使用肩三角抓握,並借助該抓握以投技技術將對手摔 倒,無論是否已喊停,均應對使用者處以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圖 10.17)。
若在寢技中使用肩三角方式的抓握,且同時用雙腿鎖住對手身體,則應對使用者處以取消比賽資 格的處罰(圖 10.18)。


1. 裁判需在本條規則規定的情形下,宣告“暫停(Mate!)”以臨時中止比賽;恢復 比賽時,應宣告“開始(Hajime!)”。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運動員在裁判宣告暫停 後, 須快速返回比賽起始位置:
- 裁判需對“步出界外”行為進行指導處罰時。
- 裁判需作出第三次指導(即取消比賽資格)時。
- 裁判要求運動員整理柔道服時。
- 裁判要求運動員整理頭髮時。
- 裁判判定運動員需接受醫務治療時。
- 裁判判定運動員存在危險風險時。
裁判宣告暫停時,須確保兩名運動員始終處於其視線範圍內,防止運動員因未聽見 口令繼續比賽或發生其他意外。
2. 裁判應宣告暫停的情形:
a) 雙方運動員完全離開比賽區,且未從比賽區內發起連續動作時。
b) 一方或雙方運動員出現第十八條規則列舉的禁止行為時。
c) 一方或雙方運動員受傷、生病時。若發生第二十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無論是否由 運動員主動要求,或裁判根據傷情嚴重程度直接判定,均需先宣告暫停,再按條文 規定請醫生進行必要醫務處理。對於“輕微”受傷,醫療干預需在比賽區外、區域周 邊或靠近醫療台的位置進行,受傷運動員須由該場地非執裁裁判全程陪同。
d) 一方或雙方運動員需整理柔道服、頭髮時。
e) 寢技階段無明顯進展時。
f) 一方運動員從寢技姿勢恢復至站立/半站立姿勢,且將對手背負于背部、雙手完 全離地,導致對手無法繼續動作時。
g) 一方運動員處於站立姿勢(或從寢技轉入站立姿勢),且將“仰臥在墊子上、用單 腳/雙腳纏繞自身任意部位”的對手完全提離地面時。
h) 運動員站立時使用或打算使用關節技或絞技。
i) 一方運動員開始使用/意圖使用格鬥、摔跤類技術(非正規柔道技術)時,裁判 須立即喊“暫停”,終止該動作。
j) 施技方在寢技中,通過過度拉伸受技方腿部實施壓技、絞技或關節技時,裁判須 立即喊“暫停”,並對其做出指導處罰。
k) 雙方運動員觸及安全區 2 米界限時。
l) 裁判判定其他有必要喊“暫停”的情形時。
3. 裁判不應宣告暫停的情形:
a) 運動員走出比賽區、且未超出相鄰安全區 2 米範圍時,除非裁判判定存在危險, 否則不應阻止(且不宣告暫停)。
b) 投技自比賽區內啟動,雙方運動員雖已走出比賽區,但動作在距比賽區不超過 2
米的相鄰區域持續進行時,不應宣告暫停。
c) 運動員從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中逃脫後,主動尋求休息或提出休息請求時,不 應宣告暫停。


若動作在有效區域內發起,則不應喊暫停(圖 10.21-10.22)。


1. 原姿勢暫停(即保持現有姿勢)僅可在雙方運動員處於寢技狀態時使用。
2. 任何情況下,若裁判需臨時中止比賽且不改變運動員當前位置,可宣告寢技“原
姿勢暫停”(Sono-mama),宣告時需採用本規則第四條第 7 款規定的手勢,並確 保兩名運動員均未改變現有姿勢或抓握狀態。
3. 在恢復比賽時,場上裁判應依據本規則第四條所規定的手勢,正式宣佈寢技繼續
(Yoshi!)。

1. 比賽結束的條件:
在常規比賽時間(4 分鐘)內,比賽可因以下情形判定勝負:
- 技術得分(有效、技有或一本)
直接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 非直接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不戰獲勝(Fusen-gachi)
棄權獲勝(Kiken-gachi) 處罰結果不對應比賽得分。
-根據裁判規則,場上裁判應宣告“比賽結束!(Sore-made!)”以終止比賽。宣告 結束後,場上裁判需持續確保兩名運動員處於自己視線範圍內,防止運動員因未聽 見口令繼續動作。如需整理著裝,場上裁判應在宣告比賽結果前,示意運動員整理 柔道服。
-場上裁判依據規則第四條規定、以手勢宣告比賽結果後,運動員需後退一步行 禮,再從場邊離開比賽區(離場時須從安全區繞行)。運動員離場過程中,必須規 範穿著柔道服,不得在離開比賽場地前解開柔道服或柔道帶的任何部位。
-若場上裁判錯誤宣告獲勝運動員,國際柔聯(IJF)裁判長及/或國際柔聯裁判監 督,須在場上裁判離開比賽區前更正該錯誤判決。裁判的判決結果,經國際柔聯裁 判長或國際柔聯裁判監督確認後,即為最終判決,不接受申訴。
-國際柔聯裁判監督對比賽期間的所有規則執行及判決結果負責。特殊情況下,比 賽判決由國際柔聯裁判監督、裁判委員會及國際柔聯特設委員會共同決定。特設委 員會應由 1 名裁判員代表、1 名體育部代表、1 名教育與教練部代表組成;若條件 允許,還應包含 1 名國際柔聯指定官員。
2. 宣告比賽結束的具體情形:
a) 一方運動員獲得一本,或兩次技有累計等效一本得分時(依據裁判規則第十五 條、 第十六條)。
b) 出現取消比賽資格情形時(依據裁判規則第十八條)。 c) 出現棄權獲勝情形時(依據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d) 比賽規定時間結束時。
e) 金分加時賽中因動作獲得的“有效”得分。
f) 金分加時賽中獲得的“技有”或“一本”得分。
e) 金分加時賽中,一方獲得技有得分時。
f) 金分加時賽中,一方獲得有效、技有或一本得分時。
3. 場上裁判應依據下列情形判定比賽結果:
a) 當一方運動員獲得一本(Ippon)或等效一本(Ippon)的得分時,裁判應宣勝 方。
b) 若雙方運動員在常規比賽時間結束時均無技術得分,或技術得分相同(無論雙方 指導處罰次數多少),比賽須進入金分加時賽。
c) 當雙方運動員均無得分、各有一次有效或技有得分、或有效與技有得分總數相同
時,若常規比賽時間內雙方同時獲得一本得分,比賽需按金分加時賽規則決勝負。
d) 若一方運動員已獲得一次技有得分,之後常規比賽時間內雙方同時獲得一本得 分,則比賽繼續進行至常規時間結束。
4. 金分加時賽
-在個人賽及團體賽中,若比賽因本條第 3 款 b 項情形結束常規時間,場上裁判需 宣告“比賽結束!(Sore-made!)”以暫時終止比賽,雙方運動員需返回各自起始位 置。
-當計時記分板準備就緒後,場上裁判應宣告“開始!(Hajime!)”重啟比賽。常規 比賽結束至金分加時賽開始期間,不設休息時間。
-金分加時賽無時間限制,常規比賽時間內已產生的所有得分及/或指導處罰,均帶 入金分加時賽並持續顯示在計時記分板上。
-金分加時賽僅可通過以下方式決勝負:技術得分(有效、技有或一本)、取消比賽 資格(直接取消或累計指導處罰取消)、棄權獲勝。若運動員在金分加時賽中被判 直接取消比賽資格,其處置結果與常規時間內被判直接取消比賽資格一致。金分加 時賽結束後,場上裁判需宣告比賽結束。
a) 金分加時賽特殊情況處理:
-若只有一名運動員同意進入金分加時賽,對方拒絕,則同意者直接獲勝。
- 若雙方運動員同時獲得一本、技有或有效得分,裁判應暫停比賽,不記該次得 分,並重新開始比賽。
-若雙方運動員同時被判直接取消比賽資格,由國際柔聯(IJF)特設委員會作出最 終裁決。
b) 金分加時賽中的壓制技規則:
若壓制技在金分加時賽中開始,且持續時間達到 5 秒,給予施技方有效得分,比賽 隨即結束,裁判需宣告口令“有效!(Yuko!),比賽結束!(Sore-made!)”。
5. 視頻重播輔助系統
-國際柔聯(IJF)裁判長與國際柔聯裁判監督,對比賽期間的所有規則執行及判決 結果負責。
-國際柔聯裁判監督需在國際柔聯裁判長的配合下,對任何與國際柔聯裁判規則不 符的裁判評估或執裁流程,主動介入並糾正。
-干預須立即執行,不得出現任何延誤或猶豫。若國際柔聯(IJF)裁判長與國際柔 聯裁判監督達成一致意見,相關判決即可生效或更正。
-若情況存疑且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不進行任何干預,比賽直接重啟。
依據本條規定,是否啟用視頻重播輔助系統及與裁判溝通,由負責該場地監督的國 際柔聯裁判監督及/或國際柔聯裁判長決定。以下情形須強制使用視頻重播輔助系統 審查,以輔助場上判決,且判決變更必須有明確證據支持:
1. 常規比賽時間及金分加時賽期間,所有決定終止比賽的判決。
2. 反攻相關情形:一方運動員遭對手攻擊並發起反攻時,不得利用著地後柔道 墊的衝擊力完成反攻動作並得分。若進攻動作合規,該運動員可繼續進入寢技 階段。
-若雙方運動員同時著地且彼此無明顯控制狀態,則不予計分,
-任何著地後的動作均視為寢技動作。
-針對初始攻擊的反攻,若反攻方或防守方以背部著地為目的翻滾,該反攻不得 分。裁判須明確區分“反攻技術的正確應用”與“僅將對手翻轉/滾動至背部”這兩種情 形。
-正確技術動作(如內股返、払腰返、跳腰返、內股透、裹投、橫車、穀落、小外 刈、小外掛等),若能確認施技後對手以接近 90°角度著地,即可計分;若對手正面 著地或著地角度未接近 90°,則該翻滾動作視為過渡至寢技階段。
-非授權人員(裁判、國際柔聯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委員除外)不得使用視頻重播 輔助系統。教練員如需申請回看其運動員比賽的某一技術動作,需在柔道服檢查處 填寫申請表單,再向國際柔聯裁判長及裁判監督提出申請。該申請僅可在預賽與決 賽間隙的休息時間,或決賽全部結束後提交;且僅限教練員及 1 名官員(最多 2 人) 查看申請的指定動作,不得查看其他動作。
-對於未配備視頻重播輔助系統、且非國際柔聯(IJF)管轄的賽事,可採用“兩名場 邊副裁判+三人合議多數決”的制度執行判決。

符合講道館柔道技術動作(含其變形動作)標準,且動作連貫無停頓的,可判定為 “一本”得分;若動作存在停頓,則不予得分。在直接使用投技、反攻技術或組合技 術時,保持動作的連貫性至關重要。
一、投技評分標準 一本的判定需滿足四大核心要素:速度、力量、背部著地、 技術性控制持續至 著地完成。判定時需關注運動員自肩部至臀部的身體線條, 僅雙肩著地時,其 與柔道墊的夾角需接近 90 度方可納入評分考慮;肩部連帶 上背部著地的情況, 可直接納入評分。
1. 當運動員以極強的競技能力及最高技術效率(*)施技,或在對手施技過程中 實施反攻,將對手摔倒並使其背部著地,即可判定為“一本”(Ippon)得分。 所 使用技術須為《講道館柔道技術分類》(含 2017 年 4 月 1 日版本已認定的變 形 技術)中收錄的技術。比賽中,若未使用明確技術動作,僅因體側、背部著 地 後順勢滾翻,不足以判定得分。
(*)說明:“勢(Ikioi)”指兼具力量與速度的衝勁;“技勢(Hazumi)”指兼具 爆發力、精准度或節奏的技術性動作。
2. 採用滾動著地方式完成的技術動作,僅當著地過程連貫無中斷時,方可判定 為“一本”。滾動方式不同會導致得分差異,當受技方按下圖所示方向完成背部滾 動著地時(圖 14.1),給予“一本”得分。

在任何情況下,若一方運動員被摔倒後主動呈“橋姿”(以頭部及單腳或雙腳接觸 柔道墊),則對手將獲得“一本”。(圖 14.2-14.3)

本規定旨在保護運動員安全,防止其因逃避技術動作摔倒得分而危及脊椎。
若受技方以橋姿(頭部、單腳或雙腳未全部觸墊)倒在施技方身上著地時,因橋姿 支撐部位未完全接觸柔道墊,裁判將不判予對手得分,亦不對受技方進行處罰。
寢技中的一本判定:
a) 當一方以壓制技控制另一方後,裁判宣告壓技開始(Osækomi!),若被控制方
20 秒內未能逃脫,則判定壓制方得一本。
b) 通常情況下,若一方使用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另一方通過以下方式認輸:用 手/腳拍擊地面兩次以上,或直接喊“認輸”(Matta!)。
c) 若一方因對手使用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而失去意識,直接判定對手得一本。 若 一方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應立即宣告另一方以等同一本的得分獲勝。 特殊情況 處理:
a) 同時施技倒地:雙方幾乎同時施技攻擊後共同倒地,若裁判無法判斷哪方技術占 主導優勢,則不判定任何一方得分。
b) 併發得分情形:若雙方同時符合一本、技有或有效得分條件,裁判應依據《裁判 規則》第十三條第 4 款 b 項規定進行判定。

場上裁判認定所施技術符合以下條件時,應宣告「技有」(接近一本): 著地時肩 部軸線角度超過 90 度,但非背部完全著地。
無論肘部是否外展,只要以肩部為核心的一側身體著地即可得分;其他部分超出範 圍則判為有效或不得分。
未完全滿足一本的四項標準(速度、力量、背部著地及技術性控制至著地完成)。

圖 15.1
按以下圖示方式著地(圖 15.2-15.5),判予技有(Waza-ari)得分。

如下圖示方式著地(圖 15.6-15.7),不判予技有 (Waza-ari) 得分。

當一方運動員通過壓制技成功控制住對手後,裁判會宣佈“壓技開始”(Osae- komi!)。如果被控制的一方在 10 至 19 秒內沒有掙脫,那麼施技的一方將獲得一 次“技有”(Waza-ari)得分。
立技的「有效」(Yuko)需滿足以下任一著地條件:
-體側著地(肩部與軀幹呈 90 度)或接近體側著地。
-上背部著地。
- 單側肩膀和肘部著地。
-臀部著地(有效得分不涉及處罰)。
例外情況:若肩部軸線呈 90 度或接近 90 度,但腹部前側、臀部前側或膝蓋前側觸 墊,或落地姿勢為「單手+臀部」,則不判予有效得分。
寢技判定標準:
如果一方用壓制技術控制另一方,而被控制方逃脫所需時間為 5 秒至不到 10 秒
(即持續控制超過 5 秒但不滿 10 秒),則可判定為「有效」(Yuko)得分。 有效得分累計規則:
有效得分可累計,但累計後不會升級為技有(Waza-ari)。 圖示及場景說明: 如圖(15.8-15.11)所示,施技方按規定著地即為得分,受技方不受罰。

金分加時賽(Golden Score):此階段場上裁判僅需判予施技方有效得分(無需額 外判定其他結果)。
若運動員在比賽中累計獲得第二次「技有」(Waza-ari)得分,場上裁判須宣告
「兩個技有合併為一本」(日語:Waza-ari-awasete-Ippon)。
當一名運動員被對手使用講道館分類的壓制技術壓制時,若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場 上裁判應宣告「壓技開始」(Osae-komi!):
-從側面、後方或上方實施控制。
-運動員的整個背部或上背部(肩胛區域)與榻榻米接觸。 控制方的身體或腿沒有 被對方的腿從上方或下方進行反制動作。
若裁判員宣告「壓技開始」(Osae-komi!)後出現以下情形(圖 17.1-17.2),則應 宣佈「Toketa!」(解除壓技)。

-壓制技要求運動員用身體覆蓋並壓住對方。
-運動員必須以自身前上半身對對手的前上半身施加壓力,無論採取袈裟姿勢、四 方姿勢還是後袈裟姿勢(即類似袈裟固、上四方固、裹固、三角固等技術)。
-運動員在未失控的情況下轉換壓制技時,壓制技計時不停止,直到出現一本、解 脫或暫停判定。
-在使用壓制技術時,如果施技者出現需要被指導處罰的違規行為,裁判應暫停比 賽,並要求運動員回到站立位置,然後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如果壓制時間不足 5 秒,處罰後直接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壓制時間為 5 至 10 秒,處罰後認定有效得分。
如果壓制時間為 10 至 20 秒,處罰後判定技術得分。
-在壓制技術過程中,如果受技方出現犯規並需要指導處罰,場上裁判應直接對受 技者進行處罰,不得以宣告“原姿勢暫停”(Sono-mama)的方式中斷比賽。
-只要不影響施技方動作,裁判應直接處罰受技方,不需用「原姿勢暫停」暫停比 賽。
-如果技術施用方或接受方需要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應先宣告“原姿勢暫停”
(Sono-mama),然後向 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請示意見。接下來,裁判要宣佈比 賽暫停,引導運動員回到起始位置,給予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最後宣佈比賽結 束。
-若壓制技已實際發生但場上裁判未宣告「壓制技開始」,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 須立即通知場上裁判補宣告「壓制技開始」。
-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可通過視頻重播輔助系統確認準確壓制時間,並將該資訊 告知場上裁判以輔助決策。
-壓制開始(Osaekomi!)後的“解除壓制(Toketa!)”判罰限制:裁判宣佈 “Osaekomi!(壓制開始)”後,若出現“被壓制運動員背部雖脫離墊面(呈現「橋 姿」),但施壓制者仍維持初始控制狀態”等類似情況時,不得宣佈“Toketa!(解除壓 制)”。

-受技者(Uke)在場地邊緣 2 米內逃脫壓制的判罰:當受技者(Uke)從壓制技
(Osaekomi-waza)中逃脫至比賽區域外,且距離場地邊界不超過 2 米時,判罰規 則如下:
- 若施技者(Tori)或受技者(Uke)未立即銜接壓制技、絞技(Shime-waza)或 關節技(Kansetsu-waza),裁判須喊“Mate!(暫停)”,並根據情況判定相應的壓 制技得分。
- 若施技者(Tori)或受技者(Uke)立即銜接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裁判須喊 “Toketa!(解除壓制)”,並根據情況判定相應的壓制技得分,同時允許後續動作繼 續進行。
- 若壓制技動作超出比賽區域,且越過安全區邊界,裁判須直接喊“Ippon! Sore-
Made!(一本!比賽結束!)”。
若此類壓制技動作未產生有效推進,該壓制技判定為無效,裁判須喊“Mate!(暫 停)”。
該類壓制動作不被視為有效(見圖 17.3-17.4);如操作未能取得進展,裁判員應予 以暫停比賽。

此類壓制技無效(圖 17.5-17.7),場上裁判須立即宣佈比賽暫停。

如圖 17.5-17.7 所示,禁止只對頭部或頸部使用壓技而不控制對手至少一隻手臂。 若用手臂或腿部環繞頸部卻未涉及對手手臂,應暫停比賽;如用腿部環繞,還需給 予“指導處罰”。

禁止動作可劃分為不同類型的犯規行為,對應的處罰方式包括:
- 指導處罰:最多可給予兩次“指導處罰”,第三次將直接判罰“取消比賽資格”(本 場比賽告負,但可繼續參加後續場次比賽)。
- 取消比賽資格(一):運動員被判取消比賽資格,但可繼續參加後續場次比賽。
- 取消比賽資格(二):運動員被判取消比賽資格,且不得繼續參加後續場次比 賽。
-單次或兩次“指導處罰”不影響比賽結果,僅當處罰累積至“取消比賽資格”時,方可 判定該運動員本場告負。
裁判有權根據運動員的“動作意圖”,或為維護本項目運動的最佳利益,作出處罰決 定。若裁判決定對運動員處以處罰(寢技狀態下按原姿勢暫停的情況除外),須先 宣佈比賽暫停、中止賽事進程,要求兩名運動員返回起始位置(參見《裁判規則》 第十一條),再指向存在違禁行為的運動員,宣告具體處罰結果。
運動員嚴禁以任何負面、不當方式故意接觸裁判。此類情況將由國際柔道聯合會特 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第一款 指導(Shido)處罰(輕微犯規類)
-運動員在比賽中,因缺乏鬥志、實施非危險性犯規行為/動作、未及時整理衣物或 頭髮,將被處以指導處罰。
-對運動員最多可給予兩次指導處罰予以警告,第三次指導處罰將直接判罰“取消比 賽資格”——運動員喪失本場比賽資格,但可繼續參加後續場次比賽。
-指導處罰不產生對手得分效果,計時記分板僅顯示技術得分。若兩名運動員同時 違規,需根據各自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別予以處罰。
-若兩名運動員均已累計兩次指導處罰,此後各自再獲任何處罰,均需判罰雙方取 消 比賽資格。
-若犯規行為明顯違背體育精神且具有不公性質(例如:運動員反復踩踏對手腳部 以試圖摔倒對方;交叉抓握對手手指以阻礙其抓握動作;受技方在被壓制技時,用 力將手推按在對方面部以掙脫壓制技),則此類本應處以指導處罰的違規行為,可 升 級判罰為“取消比賽資格”。
寢技場景中處罰的適用規則,與《裁判規則》第十七條關於壓技的規定一致。
a) 若一方運動員(藍方)實施輕微犯規,且被對手(白方)以摔倒動作取得“一本” 得分,則判定白方獲“一本”並終止比賽。
b) 若一方運動員(藍方)實施輕微犯規,且對手(白方)已累計 1 次“技有
(Waza-ari)”得分,並通過摔倒動作再獲 1 次“技有”得分,則判定白方獲“一本
(Ippon)”並終止比賽。
c) 若一方運動員(藍方)實施輕微犯規,且對手(白方)未累計“技有”得分,並通 過摔倒動作首次取得“技有”得分,則判定白方獲“技有”得分,同時對藍方處以指導 處罰。
d) 若一方運動員(藍方)實施輕微犯規,且被對手(白方)以摔倒動作取得“有效” 得分,則判定白方獲“有效”得分,同時對藍方處以指導處罰。
若一方運動員(藍方)實施輕微犯規,但成功摔倒對手(白方),場上裁判需允許
寢技在白方占優的狀態下繼續進行;待藍方在寢技中轉為占優時,裁判應立即喊停 比賽,並對藍方處以指導處罰。
場上裁判作出指導處罰(Shido)判罰時,需通過手勢示意具體處罰理由。
在規定比賽時間內,或特殊情況下,即使在比賽結束信號(Sore-made)發出後, 運動員若實施嚴重違規行為,仍可對其處以處罰。此類情況中,場上裁判需依據 IJF
(國際柔道聯合會)裁判委員會或裁判監督的指導意見執行處罰。
第十八條 第一款 A 缺乏攻擊性的指導處罰 (Lack ofCombativity)
1. 運動員在立技狀態下,若出現違背進攻精神的消極姿態(如抓握把位後採取極端 防禦姿勢、不主動尋求進攻、持消極防禦態度等),將被處以指導處罰。
2. 以技術動作為掩飾製造進攻假像,但明確無真實摔倒對手的意圖(即“虛假進 攻”),具體定義包括:
- 施技方(Tori)無摔倒對手的主觀意圖。
- 施技方(Tori)未抓握把位即發起進攻,或進攻瞬間立即鬆開已抓握的把位。
- 施技方(Tori)實施單次或重複多次虛假進攻動作,且未破壞受技方(Uke)的 平衡。
- 施技方(Tori)故意將腿部置於受技方(Uke)雙腿間,以阻礙其進攻。
- 施技方(Tori)的動作明顯不具備摔倒對手的現實可能性。
3. 除符合《裁判規則》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若運動員將對手下拉啟動寢技,且對 手未利用該下拉動作銜接進入寢技,場上裁判應宣告暫停,並對違反《裁判規則》 第十條的運動員處以處罰。
4. 立技狀態下,場上裁判宣告比賽開始(Hajime!)後,無論運動員是否完成把位 抓握,若始終未採取任何攻擊行動,將被處罰。在進攻有積極進展的前提下,運動 員從抓握傳統把位到發動攻擊的間隔時間最長可至 30 秒。裁判應對不主動抓握傳 統把位、或故意阻礙對手抓握把位的運動員從嚴處罰。
5. 運動員未在有效區域內實施攻擊(參見《裁判規則》第五條-例外情況),具體包 括:
- 立技狀態下,故意自行走出比賽區。 注:立技比賽中,白方或藍方只要有一腳在 比賽區,即判定為界內。
- 寢技狀態下,故意移出比賽區。 注:寢技時,白方或藍方任何身體部位在比賽區 內,即視為界內。 例外情況:如果運動員是在比賽區內發起壓制、絞技或關節技, 則不受前述限制。 第十八條第一款 B 違規動作判罰指引
6. 將手、臂、腳或腿直接置於對手面部。面部範圍指由前額、耳前及下頜線共同界 定的區域。
7. 故意規避抓握把位(Kumi-kata)以規避對手進攻。標準抓握把位要求:左手抓 握對手柔道服右側(包括袖子、衣領、胸部區域、肩上部及背部),右手抓握對手 柔 道服左側(包括袖子、衣領、胸部區域、肩上部及背部),且抓握位置均需在腰 帶以 上;反之亦然(即右手抓右側、左手抓左側時,要求相同)。
為創造更多摔倒機會、呈現更具觀賞性的柔道競技,允許採用非傳統抓握方式。當 運動員態度積極、主動尋求進攻並嘗試摔倒對手時,允許採用領口翻領抓握、同側 抓握、交叉抓握、腰帶抓握、口袋式抓握及手槍式抓握。採用上述抓握方式時,裁
判將給予運動員準備進攻的時間。
若運動員以防禦性、消極性姿態或存在阻擋對手進攻的行為,通過單臂/雙臂採用上 述抓握方式(或抓握衣襟及後領)強迫對手彎腰,則需給予判罰指引處罰(見圖 18.1-18.14)。





8. 抓握範圍允許覆蓋柔道服上衣,以及腰帶下方至大腿內側頂部的區域。但若運動 員以消極姿態使用上述區域的抓握動作,將給予指導處罰。
嚴禁用手或手臂勾住對手腿部、抓握腿部、抓握褲裝,或觸摸大腿內側頂部以下的腿 部任何部位,違者將給予警告(Shido)處罰。
9. 彎腰從對手手臂下方繞越其頭部,且未立即發起進攻的,將給予指導處罰。
10. 在站立姿勢中,將單腿勾入對手兩腿之間,且未立即以投技發起進攻的,將給予 指導處罰。
11. 在站立姿勢中,為防禦目的持續抓握對手袖口末端,或通過“擰抓”方式抓握袖口 末端以控制對手的,將給予指導處罰。
12. 站立姿勢中,為逃避比賽動作,持續以手指交叉方式鎖住對手單手或雙手,或抓 住對手手部、手腕以阻止其抓握或進攻的,將給予指導處罰。
13. 衣物內部抓握規則:
-立技中,雙方可抓住對方上衣袖子內側,但不能抓褲腿內側,否則將被指導處 罰。
-在進行寢技中,雙方可抓握上衣袖子和褲腳底部的內部。 14. 向後折彎對手手指以掙脫其抓握的,將給予指導處罰。
15. 站立姿勢中,以單手或雙手掙脫對手抓握後,需保留至少一個抓握把位,此行為 允許;若掙脫後未保持任何把位抓握,將給予指導處罰。掙脫把位時,只要掙脫後仍 有抓握把位元,即符合規則。例如:藍方運動員抓握時,白方用一隻或兩隻手掙脫後, 至少要留一個把位。如果沒有任何把位,將受到指導處罰(見圖 18.15-18.18)。

16. 運用膝蓋或腿部動作掙脫對手的抓握。(圖 18.19-18.20)

17. 遮擋柔道衣領上部,以阻止對手抓握。

18. 擊打受技方手部或手臂以逃避抓握(圖 18.22-18.24)

19. 阻擋對手手部(圖 18.25-18.26)

20. 運動員用手或手臂抓握對手腿部、柔道褲,或阻擋、推開對手腿部。僅當雙方 運動員明顯進入寢技姿勢且立技動作已停止時,方可抓握腿部(圖 18.27-18.34)。



上述均為有效動作,不給予指導(Shido)處罰(圖 18.35)。

在上述立技的姿勢中,施技方(Tori)可使用關節技或絞技,因其對手已處於寢技 位置(圖 18.36)。
21. 用腰帶或上衣末端環繞對手身體任何部位。“環繞”指腰帶或上衣須完整形成一 圈進行纏繞;若僅以腰帶、衣襟底部作為固定(不環繞)抓握控制(如控制對手手 臂),則不予以處罰。
22. 將柔道服(無論己方或對手的)含在口中。
23. 將腳或腿伸入對手的腰帶、衣襟或衣領內。
24. 用己方/對手的腰帶、柔道衣底部,或僅用手指實施絞技。(圖 18.37)


25. 在壓制技、絞技或關節技中,禁止過度伸展腿部;裁判須立即宣告暫停,並對 該運動員處以指導(Shido)處罰。

絞技(Shime-waza)中的違規動作:需特別關注以下場景——施技者(Tori)在使 用絞技時,同時過度拉伸、扳直受技者(Uke)的腿部。此時裁判須立即喊“暫停
(Mate)”,並判罰“指導(Shido)”。(圖 18.38)。
第 26 條 禁止性動作:直接通過熊抱(Bear hug)動作抱摔對手(即未先建立道服 抓握,直接用熊抱發起投摔)。
抓握技術(Kumi-kata):使用熊抱(Bear hug)發起攻擊時,運動員必須先建立至 少一處抓握(Grip),方可實施該攻擊動作。(圖 18.39)

抓握的有效性判定:僅觸碰對手的道服(Judogi)、手部或身體,不視為抓握技術
(Kumi-kata),必須形成有效抓握(指對道服的穩固握持,如攥住袖口、衣襟)才 算合規。
以下為合法熊抱(Bear hug)的抓握方式。(圖 18.40-18.46)


27. 針對特定絞技(Shime-waza)的違規判罰:在以下絞技場景中,若未控制對手 任何手臂,僅用腿部輔助纏繞對手頭部,將被判“暫停(matte!)”並追加“指導
(shido!)” 包括施技者(Tori)與受技者(Uke)面對面的雙手絞(Ryote- jime)、施技者位於受技者身後的裸絞(Hadaka-jime)、以及用雙腿環繞對手頭部 形成三角狀態(Sankaku situation)的絞技。
28. 禁止性動作判罰:以下行為均屬違規-為迫使對手鬆手脫把而用膝蓋、腳踢擊其 手或手臂;或未實施任何技術動作,直接踢擊對手的腿或腳踝。
29. 在站立姿勢(Tachi-shisei)下,未完成任何柔道投技,便直接使用關節技
(Kansetsu-waza)或絞技(Shime-waza),將被判罰 “指導(shido)”。相關補 充規定參見第 18.2.2 條 “違背柔道精神行為的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第 3 點。(圖 18.47-18.48)。

30. 運動員纏繞對手腿部且不立即發起進攻,將對其處以指導(Shido)處罰(圖
18.49-18.56)。


第十八條第一款 C 未整理衣服或頭髮的指導
31. 運動員不得以整理或重新整理柔道衣、柔道褲、腰帶或頭髮為由中斷比賽。正 確穿戴柔道衣、柔道褲、系緊腰帶及整理發束,是每位運動員的必要責任。雙方運 動員進入及離開比賽場地時,必須確保柔道衣與發束處於正確穿戴狀態。
32. 若比賽過程中柔道衣上衣、褲子或腰帶意外鬆開,運動員有義務快速整理至正 確位置。此類整理僅允許在以下時機進行:
(1)比賽暫停後、重新開始前的間隙;
(2)因技術動作中斷形成的自然間隙。
在比賽暫停後、重新開始前,若運動員未完成柔道衣的正確整理,將被給予指導
(Shido)處罰;若為該運動員當場比賽的第三次指導,則升級為取消比賽資格。
未經裁判允許擅自解開柔道褲的運動員,亦將受到指導(Shido)處罰;若累計至 第三次指導,則取消比賽資格。
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弄亂自身或對手的柔道衣、在無裁判許可的情況下鬆開/重新綁紮 腰帶或柔道褲,以及以整理服裝為手段故意拖延比賽時間(參見圖 18.57-18.58)。

裁判接觸道服/腰帶的限制:裁判嚴禁觸碰運動員的道服(judogi)或腰帶,僅在以 下特殊情況下可例外:
- 下達“Yoshi!(開始/繼續)”指令時的必要示意。
- 保障運動員安全的場景(例如寢技(Ne-waza)中,運動員頭部被道服纏繞導致 無法判斷其身體狀態時,需觸碰道服解救)。
33. 頭髮重束規則:每名運動員每輪比賽僅允許重新束髮 1 次。若超出次數,首次/ 二次違規判“指導(Shido)”,若為第三次違規則直接判“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 make)”
- 未獲裁判許可,擅自解開或重新系緊腰帶、褲子。
- 故意通過整理道服、腰帶拖延比賽時間。
第十八條第二款 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嚴重違規類別)
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的兩種情形:該判罰分為兩種:一是通過累 計“指導(Shido)” 違規間接觸發(參見第 18.1 條),二是直接判罰(即立即 取消資格)。無論哪種情形,對手均以 “一本(Ippon)” 獲勝。
2. 直接判罰後的參賽許可權:若運動員被直接判“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 make)”,其是否能繼續參與後續賽事,將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判定(視 具體情況而定)。
3. 判罰前的諮詢要求:裁判在做出“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判罰 前,必須諮詢國際柔聯(IJF)主裁判長及/或國際柔聯(IJF)裁判監督員。
4. 判罰後的流程要求:一旦做出 “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 判 罰, 裁判必須遵循國際柔聯(IJF)規定流程—填寫《直接取消資格表單》,上 報國 際柔聯主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員,再由後者通知賽事負責人。
第十八條第二款 A 危險技術而取消比賽資格(相關頭部)
1. 特殊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的參賽許可權:若運動員因本條所 述 情形被判“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仍可繼續參與後續賽事。
2. 頭部俯衝類危險技術的判罰:使用頭部俯衝的技術動作具有危險性,一律 判“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make)”,具體情形如下:
執行或試圖執行“內股(Uchi-mata)、払腰(Harai-goshi)、背負投(Seoi- nage)、體落(Tai-otoshi)、肩車(Kata-guruma)、釣腰(Tsuri-goshi)、 裹投(ura-nage)”等投技時,身體向前下方彎曲、頭部先俯衝撞擊墊面
(Tatami);且當受技者(Uke)處於施技者(Tori)肩背之上時,施技者禁 止向前空翻。此類情形下,施技者(Tori)仍可繼續參賽。
3. 受技者(Uke)的危險頭部防禦:為最大限度降低柔道運動中的損傷風 險, 若受技者(Uke)為防禦、避免被得分或逃脫,主動做出任何可能危及自 身 頭部、頸部或脊柱的頭部動作,將被判“取消比賽資格(Hansoku- make)”。 此類情形下,受技者(Uke)仍可繼續參賽。


上述僅為示例,此類場景也可能出現在其他投技中。在此情形下,施技者
(Tori)與受技者(Uke)均不承擔任何判罰。(參見圖 18.59-18.65)
重點關注以下情形:在立技(Tachi-waza)階段,當施技者(Tori)使用 特定投技嘗試摔倒對手-例如雙手抓握袖口的“背負落(Seoi-otoshi)、背 負投(Seoi-nage)、袖釣込腰(Sode-tsurikomi-goshi)”,以及雙手抓 握衣襟的“腰車(Koshi-guruma)”時,受技者(Uke)做出非主動的頭部 防禦動作。
第十八條第二款 B 因違背柔道精神取消比賽資格
運動員若被判罰因違背柔道精神取消資格(Hansoku make),不得繼續參加後 續賽事,其抽籤表位置保留至當前輪次(即若止步 1/4 決賽,該位置對應第七 名)。若處於循環賽階段,其剩餘所有對手均以 “一本”(Ippon)獲勝。
1. 使用河津掛(Kawazu-gake)以單腿纏繞對手腿部,且與對手大致同向、向 後倒地施摔-無論該施技方(Tori)在動作過程中是否轉向,均視為 “河津掛”
並直接判罰取消資格。而在使用大外刈(O-soto-gari)、大內刈(O-uchi- gari)、內股(Uchi-mata)等技術時,允許將腳/腿纏繞對手腿部,此情形應 判定得分(圖 18.66-18.67)


2. 使用蟹挾 (Kani-basami)。

3. 使用銅絞(Do-jime)。

4. 使用足緘(Ashi-garami)。
5. 立技姿勢下使用關節技或絞技(無論是否配合柔道摔技),若受技方無逃脫可 能且致傷風險高,須對施技方直接判罰取消資格(參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 29 點)。
6. 當受技方在施技方身後時,不得從內側掃擊施技方的單腿或雙腿(站立狀 態)。
7. 實施任何可能危及或損傷對手頸部、脊椎的動作。
8. 一方從背後緊貼抱住另一方時,被抱方若故意控制對方行動並主動向後倒 地。
9. 將對手向上提離柔道墊後,未使用柔道技術而故意用力將其砸向柔道墊。
10. 無視裁判指令。
11. 比賽期間出現非必要喊叫、言語或手勢,且存在貶損對手或裁判的情形。
12. 在柔道衣內穿戴堅硬物體或金屬物體(無論是否有覆蓋物)。
13. 實施任何違背柔道精神的動作(例如得分領先時,在比賽末秒段故意離開競 賽區域以阻止對手抓握),可在比賽任意時段對其直接判罰取消資格。
第十八條第三款 雙方取消比賽資格(雙方 Hansoku-make)
若雙方運動員同時被判罰取消資格(Hansoku-make),須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第三款 A 雙方(非直接)取消比賽資格 常規時間或金分加時賽 中,若雙方均累計三次指導處罰,均判為敗方,比賽結 果記錄為 0-0,具體處 理如下:
- 決賽:雙方均獲第二名;
- 銅牌賽:雙方均獲第五名;
- 1/2 決賽:雙方均獲第五名;
- 1/4 決賽及八強復活賽:雙方均獲第七名;
- 1/4 決賽前輪次:雙方均判敗,停留在抽籤表對應到達輪次的位置;若個人賽 後有團體賽(如世界柔道錦標賽、奧運會等),雙方仍可參加團體賽;
- 相關排名積分按其此前獲勝場次分配。 循環賽中,若雙方均累計三次指導處 罰,則雙方運動員均判該場比賽為敗方,且 比賽結果記錄為 0-0。
若後續仍有比賽場次,雙方運動員均可繼續參賽。 團體賽中,若雙方均累計三 次指導處罰,均判為該場敗方,比賽結果記錄為 0- 0;若有下一輪比賽,雙方 均可繼續參賽。 團體賽金分加時賽中,若雙方均累計三次指導處罰,僅判雙方 為該場敗方,比 賽結果記錄為 0-0;該取消資格的對應級別賽事可繼續保留在 金分加時賽抽籤環 節,並重新組織抽籤參賽。
第十八條第三款 B 雙方(直接)取消比賽資格 若雙方運動員(無論常規 時間或金分加時賽)均被判直接取消資格,由 IJF 特設 委員會決定比賽結果及 後續參賽資格。 團體賽金分加時賽中雙方均被判直接取消資格的,參見 IJF 競 賽組織規則
(IJFSOR)第 2.7.1 節。
- 若運動員的對手未按“30 秒規則”到場,則宣告該運動員以“不戰勝”(Fusen- gachi,因對手缺席獲勝)獲勝。
- 資格喪失判定:運動員已準時備賽但對手未到場的,IJF 體育主任(或其授權 人員)可請播報員進行該未到場運動員的最後檢錄呼叫;隨後場上裁判請備賽 運動員在競賽區域邊緣等候,計時記分板隨即啟動 30 秒倒計時。
- 30 秒倒計時結束後對手仍未到場的,裁判請備賽運動員進入競賽區域,並宣 告其“不戰勝”獲勝;裁判宣告“不戰勝”(Fusen-gachi)前,須向 IJF 體育主任 或其授權人員確認並獲得授權。
- IJF 特設委員會可決定該喪失本場參賽資格的運動員是否可繼續參加復活賽。
- 比賽中任何理由退賽的運動員,其對手將被判棄權勝(Kiken-gachi)。
- 未遵守衛生、頭髮及頭部包裹物規定(參見 E1.3 衛生)的運動員,將被取消 參賽資格:若比賽尚未開始,其對手判不戰勝(Fusen-gachi)獲勝;若比賽已 開始,則判對手棄權勝(Kiken-gachi)獲勝。
- 運動員在比賽中遺失隱形眼鏡,且無法立即重新佩戴,並向裁判說明無隱形 眼鏡無法繼續比賽的,裁判宣告其對手判棄權勝獲勝。
本條中“醫生角色人員”的定義,參見 SOR 附錄 E。運動員在比賽中因受傷、患 病或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參賽時,由裁判按以下規定判定:
a) 受傷:
1. 若受傷由該運動員自身原因導致,其判負本場比賽。
2. 若受傷原因無法歸咎于任何一方,受傷運動員判負本場比賽。
3. 若受傷由鄰近場地另一場比賽活動的運動員造成,受傷運動員有權請求裁判 安排其接受醫生治療;需提供必要治療,且若條件具備,該運動員可繼續參 賽。
4. 若受傷由外部物體(如 LED 燈、廣告板、攝影師相機)造成,受傷運動員有 權請求裁判在必要時安排其接受醫生治療,且可繼續參賽。 若運動員在比賽中 因對手動作受傷且無法繼續參賽,由裁判、IJF 監督官員及 IJF 裁判委員會共同 分析案例,依據規則裁決;所有案例均需結合實際情形判 定。
b) 疾病: 一般情況下,運動員在比賽期間患病且無法繼續參賽的,判其負本 場比賽。 c) 意外事故:
因外部影響(不可抗力)引發意外事故時,經諮詢 IJF 監督官員、IJF 裁判委員 會及 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後,可考慮取消或延期該場比賽;不可抗力情形下,由 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作出最終裁決。
醫療檢查
a) 若運動員頭部、背部(脊柱)受到嚴重撞擊,或裁判員有合理理由判定其可
能存在嚴重損傷,場上裁判可在必要時呼叫醫生進入競賽區域實施醫療檢查。 無論何種情況,醫生須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檢查,並告知裁判該運動員能否繼續 參賽。 通常情況下,僅允許一名醫生進入競賽區域為該運動員處置;若醫生需 助手協 助,須先告知場上裁判。場上裁判須在受傷運動員附近待命,確保醫生 的協助 行為符合規則要求。
教練不得進入競賽區域的比賽區。
但裁判員可向 IJF 裁判長及/或裁判監督、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諮詢,以獲取其對 裁決的意見。
若醫生檢查後向裁判建議該運動員不得繼續參賽,裁判經與 IJF 裁判長及/或裁 判監督、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協商一致後,可宣告另一方運動員以“棄權勝”
(Kiken-gachi)獲勝。
b) 運動員有權請求裁判安排醫生進場,此情形下比賽將立即終止,其對手將被 判“棄權勝”(Kiken-gachi)獲勝。
c) 醫生也有權提出照料運動員的需求,此情形下比賽將立即終止,該運動員的 對手將被判“棄權勝”(Kiken-gachi)獲勝。
任何情況下,若裁判判定比賽不應繼續,經與 IJF 裁判監督或 IJF 裁判委員會、
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協商一致後,須終止比賽並按規則宣告結果。
d) 出血處置: 出現出血情況時,裁判應請醫生在競賽區域外、由該場地指定 裁判陪同,為運 動員處理出血傷口(止血、包紮)。禁止運動員在出血狀態下 參賽。 同一處出血傷口僅可由醫生處理兩次;若該傷口第三次出血,場上裁判 應宣告 其對手獲勝。但 IJF 特設委員會經諮詢 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後,可決定 允許對該
傷口進行超兩次處理。
若傷口出血不止,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應通知裁判,並由裁判宣告其對手以“棄權 勝”(Kiken-gachi)獲勝。
e) 輕微損傷處置:
-輕微損傷可由運動員自行處理。例如手指脫臼時,裁判須以“Mate!”或 “Sono-mama!”口令暫停比賽,允許運動員對脫臼手指進行復位處理;若運動 員提出請求,可在醫生協助下于競賽區域外立即進行重定,復位後該運動員可 繼續參賽。
-同一處手指脫臼僅可進行兩次復位;若該手指第三次脫臼,即判定該運動員無 法繼續比賽。場上裁判經諮詢 IJF 醫療委員會主任委員後,應宣告其對手以“棄 權勝”(Kiken-gachi)獲勝,同時終止比賽。
-當地組委會委派醫生或代表隊隨隊醫生,可應裁判要求介入處置。
-當地組委會委派醫生或代表隊隨隊醫生,在運動員面臨健康危險(如頭部著 地、 被絞頸)時,可自主決定在必要時進入競賽區域內干預。
當醫生明確判定其負責的運動員面臨健康危險(尤其絞技(Shime-waza)場 景),可直接前往競賽區域邊緣,要求裁判立即停止比賽;裁判須採取一切必要 措施協助醫生。此類醫生介入即表示該運動員判負,因此僅能在極端情況下實 施。
注:少年賽中,運動員若在絞技(Shime-waza)中失去意識,不得繼續參加後 續比賽。
醫生若需提出此類緊急干預請求,應站在競賽區域邊緣,雙臂於胸前交叉,向裁 判示意緊急干預需求;裁判必須停止比賽,允許醫生進入競賽區域。此類干預即 意味著該醫生負責的運動員判負,僅在必要時方可實施。
代表隊隨隊醫生、當地組委會醫生、IJF 醫療委員會委員,均可宣告運動員因健康 處於危險狀態而無法繼續比賽,其對手將被判“棄權勝”(Kiken-gachi)獲勝。
若代表隊隨隊醫生的賽場介入未獲 IJF 裁判監督、IJF 裁判委員會委員及 IJF 醫療 委員會委員認可,由上述人員對比賽是否繼續作出最終裁決。
f) 醫療協助:
以下情形的醫療協助須在競賽區域外(靠近醫療台)進行,受傷運動員須由一名 裁判陪同:
a) 輕微損傷:指甲破損時,允許醫生協助修剪指甲;醫生也可協助處理陰囊(睾 丸)損傷。
b) 出血處置:為確保安全,凡出現出血均須在醫生協助下,通過膠帶、繃帶、鼻 腔止血棉條(允許使用凝血劑、止血產品)將血液完全隔離;當運動員請求醫療 協助時,須儘快提供此類處置。
c) 手指/腳趾脫臼:為保護運動員關節健康(尤其缺乏自我處置經驗的運動員), 允許其尋求醫療協助進行指/趾關節復位(含復位後綁帶固定)。
注:除上述情形外,若醫生對運動員進行其他處置,該運動員的對手將以“棄權 勝”(Kiken-gachi)獲勝。
g) 嘔吐的處置:
運動員若出現嘔吐,其對手將以“棄權勝”(Kiken-gachi)獲勝(詳見第 4b 條 疾病)。
運動員若故意導致對手受傷,將被直接判罰取消資格;IJF 特設委員會還可追加其 他紀律處分。
代表隊官方認證醫生須具備醫學學位,並於賽前完成註冊。該醫生為唯一獲准在 指定區域就座的人員,且須佩戴明確標識(如紅十字臂章、專用馬甲)。
醫生獲指定為代表隊官方認證醫生後,其所屬國家柔道協會須對該醫生的執業行 為負責。
當地組委會醫生須熟知規則的所有修訂及解釋。
若受傷運動員需在競賽區域內接受長時間治療,裁判須宣告未受傷一方獲勝,並 請獲勝運動員離開競賽區域。
裁判須留在競賽區域內,觀察治療或緊急處置過程,直至受傷運動員被安全轉運 出競賽區域。必要時,醫療隊須對受傷運動員採取遮護措施,避免公眾直視;裁 判須為最後離開競賽區域的人員。
若受傷運動員的治療範圍延伸至鄰近競賽區域的安全區,IJF 體育主任須暫停受影 響區域的所有比賽,直至恢復安全。
若出現本規則未包含的情況,由 IJF 體育主任與裁判委員會首席主任共同協商後 作出最終裁決。
國際柔聯裁判規則修正案 2025
本套規則將於 2 月的巴黎大滿貫賽(Paris Grand Slam)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至 2025 年布達佩斯世界柔道錦標賽(World Championships in Budapest)。 這段時間為觀察期,用於關注運動員對新規的適應與執行情況。世錦賽結束 後,將召開會議評估規則成效,以確保 2026 年開啟的、為期兩年的奧運會資 格賽階段,能呈現出積極、具觀賞性且易懂的柔道賽事。
“我們尊重柔道專案的現代發展,並始終將柔道的價值理念與安全原則置於考 量之中。”
一、 修正案目的
1. 提升柔道吸引力:通過規則調整,使柔道比賽更易理解、更具趣味性, 吸引運動員、教練、裁判及愛好者的持續參與。
2. 強化技術核心:強調以技術決定勝負,減少依賴「黃金得分」或處罰導 向的消極戰術,鼓勵選手通過有效技術終結比賽。
3. 優化評分機制:細化技術評估標準,新增「有效」分級,並調整「技 有」 判定,使評分更精准反映技術品質。
4. 立技(Tachi-waza)中,評分僅針對講道館(Kodokan)認證的柔道技 術及其變體,評分時需考慮動作連貫性與受方倒地狀態,在寢技(Ne- waza)中,評分邏輯也與此類似。
對於壓制技術,僅當使用講道館認證的技術或其變體完成壓制(Osae-komi) 時,該壓制動作才視為有效。
二、修正背景
- 2024 年 10 月,IJF 與各大洲裁判長及日本柔道機構召開會議,討論放寬處 罰、恢復傳統標準和減少裁判干預。
- 近年來,“黃金得分”頻繁出現,有選手消極防守或誘導處罰取勝,影響柔道 技術本質。
實施時間表:
o 2024 年 12 月:伊斯坦布爾 IJF研討會公佈新規則。
o 2025 年 2 月:國際賽事開始執行新規則。
o 2025 年 6 月:布達佩斯世錦賽後評估調整規則。
三、主要修訂內容
其中一個主要要點涉及得分:一本(Ippon) 保持不變,有技(waza-ari) 現 在 涵蓋得分低於一本但高於側後方倒地的情況。新增的有效(Yuko) 得分適用 于 側方或接近前方的側方倒地、臀部著地、上背部著地以及肘部側面著地的情 形。
評分系統調整
1. 「一本」(Ippon)的定義保持不變:
•技術完全滿足「速度、強度、背部著地、控制力」四項標準時判定。
•「壓制」(0saekomi)·時間 20 秒。
•成功施展「關節技」、「絞技」。
2. 「技有」(Waza-ari)細化:
•技術未完全滿足「速度、強度、背部著地、控制力」四項標準時判定。
•若連續攻擊中斷或身體側面著地(肩線超過 90 度)則判為「技有」。
•技術有連貫性,雖然有中斷的情況,則判為「技有」。
•受方有 2 個著地點的情況(例如側身著地後再到背面著地或臀部先著地再到背 部著地等)則判為「技有」。
•身體側面著地,肩線往後側著地超過 90 度,則判為「技有」。
根據柔道競賽規則與 IJF 最新技術指引,關於「有效」(Yuko)的判定標準可修 正如下:
•雙肘、雙手、單肘或單手向後躺觸地,或僅雙臀著地且不前傾。
•上背部或肩胛骨觸地。(即使腋下未完全貼合)
•取消原有雙肘、雙手、單肘或單手接觸地的「指導」處罰。
•當單腳躺著,側身著地與手臂剛好構成 90 度或小於 90 度。


• 運動員側身落地時,如肩線與地墊形成 90 度角,則判定為「有效」;若超過 90
度則歸為「技有」。
• 身體側面貼合地墊,無論肩線角度是否小於 90 度,該動作均認定為「有效」。
• 即使肩線接近 90 度,若腹部或雙膝著地,則判定為「不得分」。
• 根據 IJF 技術研討會裁判委員意見,「有效」得分的判定需結合技術表現、落地 方式、速度、力度及整體發揮進行綜合評估。


• 20 秒為「一本」,10 秒(10-19 秒)為「技有」,5 秒(5-9 秒)為「有效」。
• 黃金得分(GS)加時賽,壓制 5 秒即判「有效」,裁判應當宣佈比賽結束。
「不得數」的定義 (No s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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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肩線與地墊角度小於 90 度時會出現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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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膝跪地的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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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俯臥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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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腰部前側接觸地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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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臀部接觸地墊,但上半身向前傾斜。

技術動作規範
• 在未抓住對方袖口或領子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技術動作,但如果手臂形成 環繞動作,則會被判為“指導”。
• 不允許觸碰對方大腿內側以下的位置,違者同樣會被給予“指導”處罰。
• 過去評判“熊抱”技術時,會先看是否有組手動作(即是否抓住袖口或衣領)。而未 來將根據實施“熊抱”時手與手臂的環繞動作來判斷標準。
2025 年 3 月塔什干大滿貫新增「熊抱」規則修訂
• 裁判宣告比賽開始(Hajime)後立刻扣環施展熊抱,將受到「指導」處罰。
• 裁判宣告比賽開始(Hajime)後允許立刻施展沒有扣環的熊抱。
• 在比賽進行中,允許單手握背後另一手施展扣環或不扣環的熊抱。
• 在比賽進行中,允許雙手施展扣環或不扣環的熊抱。
• 允許按照摔跤技術規範使用扣環或無需扣環的熊抱。
• 允許受方反攻而施展扣環或不扣環的熊抱。
• 禁止在寢技後站起並施展任何形式的熊抱。


有效的熊抱技術 違規的熊抱技術
立技(Tachi-waza)中的熊抱(Bear hug)通常被允許,但雙手或雙手加手臂扣握

除環形動作外,進行此類操作將被認定為“指導”行為。
此技術僅限 18 歲以上選手使用。在青少年賽事中使用該技術將被判罰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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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在 18 歲及以上選手參與的比賽中,允許施術後頭頸側邊著地。
18 歲以下禁止使用“橋式”頭頸側邊著地進行防守,違反者將被判罰「指
• 在使用內股、袖釣込腰等技術時,迎面俯衝或使用肩車等技術抬起對手並跳躍 向前,視為 (Diving),給予「犯規輸」的處罰。
• 頭部由後方和肩部同時著地給予「犯規輸」,但如果頭部向另一側著地則不是
Diving。
• 在 U18 以上的比賽中可以施術。
• 在 U18 以下的比賽禁止施術,如有施術則給予「Matte」及「指導」。
• 攻擊方施術後對方著地構成「一本」,防守方用橋式技巧閃避,仍給予攻擊方
「一本」得分。

關於抓握技術(Kumi-kata),規則允許:在立技(Tachi-waza)中抓握道服的袖 內;在寢技(Ne-waza)中抓握道服的內側及褲內。
抓握腰帶下方的範圍僅限對方大腿內側上部;而抓握、勾絆、觸碰腿部的行為仍屬 禁止,違者將被判“指導”(shido,輕微犯規警告)。
• 放鬆對腰帶以下部分的攻擊和防禦,只要是在大腿內側上部(雙腿臀部的水準 線)以上的位置。
• 如果使用手臂(肘部)抓取大腿內側以下或手鉤住雙腿、抱住雙腿、抓住褲子 或觸摸等動作,將會被判罰「指導」。
• 如果抓取上衣下擺到大腿內側上部進行消極組手(防禦和阻擋),也應判罰「指 導」。


在寢技(Ne-waza)中抓握道服的內側及褲內


站立姿勢的關節技(Applying Kansetsu-waza in Tachi-waza) 站立關節技(Kansetsu-waza)若與低受傷風險的投技結合,且受方(Uke)有 機會規避時,將被判“指導”(Shido,輕微犯規警告);但如果關節技導致受方
(uke)完全沒有規避機會,則將被判“失格”(Hansoku-make)。

•在站立狀態下實施關節技,或者因實施關節技導致對手沒有逃避空間,並且通 過身體壓迫肘關節被認為是危險行為,則施術者將被判定為「犯規輸」。
•如果對手有足夠的逃避空間,則施術者會被判罰「指導」。
•在站立姿態下,允許選手將手指伸入對方上衣袖內以完成抓握動作的「組手」。
•但若在站立狀態下將手指伸入對方褲管內,則會被判罰「指導」。
•在寢技狀態下,允許選手將手指伸入對方的袖子和褲管內進行操作。

假意攻擊(False attack):裁判將嚴格評估取方(Tori)的進攻動作是否具備實 際得分可能性,以區分有效進攻與虛假動作。
以下情況視為假意攻擊並給予「指導」:
•無意圖攻擊(自己趴下)。
•一次或反復沒有抓握或抓握後立即放手進行攻擊。
•未破壞對手平衡 (破勢) 的狀態下反復攻擊。
•將腳放在對手兩腳之間干擾攻擊。
•沒有實際投擲意圖的攻擊(巴投)。
•反復進行無意義攻擊以造成對手消極攻擊的假像。
無意圖攻擊、未破壞平衡(破勢)的反復動作,以及干擾對手攻擊可能性的行為 會被判定為「指導」。
•在「立技」或「寢技」的狀態下,如果選手無意離開場地,應暫停比賽。
•選手故意離開場地應給予「指導」。
•雙方選手只要有一隻腳踏在界內,即視為界內,無論另一隻腳是否在界外,動 作均有效,分數將被計算。
•在場外施展「反摔技」的有效技術也會得到認可。
•在標準組手(引手或釣手)姿勢下,應給予選手更長的時間來準備攻擊,大約 30 秒。
•在非標準組手(如十字握法)姿勢下,若處於正常狀態且無危機狀況,則比賽 將繼續進行。
•即使是在非標準的組手姿勢下,也應比以往給予選手更多的時間來準備攻擊。
•在非標準組手形態下,需確保選手擁有充分的時間來準備和執行攻擊。
•宣告「壓制」必須使用講道館技術中的壓制技術,包括背部貼地、覆蓋、控制 和施加力量。
•從側面夾住對方軀幹使其無法動彈,不視作「壓制」。
•從現在起,僅在牢固確立壓制並具備相關技術後,才可宣告「壓制」。此規則旨 在強調寢技中的主動攻擊性。

•U18 限制: 禁止使用逆背負投、頭部著地技術及防守橋式閃避,違者判罰。
•抓腿規則: 允許抓取大腿內側以上部位,觸碰以下部位 判「指導」。
•寢技壓制: 僅認可講道館技術名稱的壓制形式,側面控制不計入「壓制」時間。
-技術優先:通過細化評分和限制消極戰術,促使選手專注于高品質技術施展。
-比賽節奏優化:減少因頻繁「黃金得分」或處罰導致的比賽延長,提升觀賞 性。
-青少年保護:U18 規則限制高風險技術,確保青少年選手安全與技術基礎培 養。
本次修正案旨在回歸柔道「以技制勝」的核心精神,同時平衡競技性與安全性。 未來將通過國際賽事驗證規則效果,並持續微調以適應柔道運動的發展需求。






















編譯:周毅雄